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过法制部门审核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法规处处长会议上获悉,我区将加大对“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明确规定凡是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的一律不得提请审议和发布。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全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共登记、备案规范性文件100件,清理规范性文件370件,但一些市、县 (区)政府和政府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 “有案不备”现象时有发生,个别设区的市政府2009年度连1件规范性文件也未向自治区政府报送备案,35个区直政府部门中也只有15个部门报送备案了39件规范性文件,其余部门报送数均为零。此外,一些市、县 (区)政府和政府部门没有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随意性大、不规范,未经合法性审查、会议集体审议就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从今年起,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将在每年第三季度对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一次集中调研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力的,将按照自治区政府第79号令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记者 瞿学江 实习生 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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